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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劳务派遣最大的优势在于灵活用工方式,降低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将劳务派遣的工种限定于“临时性、辅助性和替代性”的工种,而实践中往往存在在主要工种中使用劳务派遣,变相裁员(用劳务派遣员工替代正式员工),使用不发达地区劳务派遣公司降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费用等问题,上述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行为,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较为普遍。
对于劳务派遣,证监会关注其合理性及合规性,而对于劳务派遣的人数、比例等问题关注较少。一般来说,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使用派遣员工人数较多,则需要详细披露劳务派遣相关情况;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使用派遣员工人数较少,则披露要求相对简单。
由于劳务派遣是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,因此在报告期内,只要劳务派遣行为出于真实的经营背景,劳务派遣双方没有违规行为,证监会对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是认可的,不构成上市障碍。
劳务派遣可能会产生纠纷,基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,如果该纠纷由劳务派遣双方的不规范操作引起,则一般需要发行人股东对可能的风险补偿作出承诺。
对于生产型企业,证监会对劳务派遣的合理性关注度较低,而对于服务类、软件类等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,证监会则着重关注发行人劳务派遣的合理性,发行人甚至需要详细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情况,劳务派遣与公司经营配比性等信息。
一般来说,如果发行人历史上劳务派遣存在瑕疵,则需要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,并由发行人股东承诺承担潜在补偿,必要时需要披露该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。
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瑕疵,则一般需要披露劳务派遣公司情况,劳务派遣费用,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,并详细披露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,包括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等。以上披露是为了解释证监会对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,发行人劳务派遣是否合规,是否存在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,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方面的疑虑。一般证监会在较难把握时会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意见。
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,原则上不属于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,因此发行人一般不需要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。
结合劳务派遣的案例,劳务派遣最完整的披露要求如下:①介绍劳务派遣员工情况;②介绍劳务派遣的原因;③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情况,披露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。④劳务派遣不会因为用工短缺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,劳务派遣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配比。⑤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。⑥中介机构发表意见,证明劳务派遣不违反劳动合同法,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。⑦股东承诺承担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。⑧有可能还可以披露如下内容: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;劳务派遣费用情况,劳务派遣员工使用情况,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等。